校友會簡介 | 組織章程
57.6.1高市府社民字第048295號核備
62.12.23第一次修訂
68.12.25第二次修訂
97.11.07第三次修訂
100.11.13第四次修訂
101.11.30第五次修訂
109.11.07第六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高雄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為增進校友情誼,整合校友資源,執行社會公益,特成立高雄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
一、增進校友情誼 。
二、提供校友交流。
三、整合校友資源。
四、協助校友發展。
五、提供校友各項服務。
六、發揮母校校訓精神,永續經營傳承。
七、籌辦各類學術及其他有益國家社會之活動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
一、辦理會員聯絡事宜。
二、辦理校友互助合作、職業介紹、投資發展及共同訓練事項。
三、籌辦母校在校生獎助學金事項。
四、促進各類學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辦理有關會員之康樂活動及福利事項。
六、協助母校充實各項設施,發展校務。
七、與其他地區校友會之聯誼事項。
八、定期舉辦各項活動:聯誼交流,服務校友,發揮校友會之最大實質功能。
第 五 條 凡屬原臺南高等工業學校、臺南工業專科學校、臺灣省立工學院、臺灣省立成功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包括夜間部)及附設學校之師生員工,居住或服務於高雄市及臨近縣市者均得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會員資料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始得為本會會員。此外,凡認同本會之宗旨並贊助本會活動者,經理監事會同意,得為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理監事會同意,得由會長聘為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聯誼活動。
四、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
但贊助會員不得享有本條第一款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服從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一切依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有妨礙本會名譽時,應提送會員大會討論,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方得決議,得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經全體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每屆選舉,以當屆理事長為召集人,本會理事會得依各院系會員普遍化原則,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票中,但所選之人不限於上述名單內之候選人。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遺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常務理事八人,於理事會中由全體理事互選,採無記名連記法選出八位常務理事,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選一人為會長,二人為副會長;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採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十二條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副會長輔佐會長推行會務,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審議各項業務進行狀況。
四、審議本會經費之收支。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二、稽核各項業務進行狀況。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設顧問團。對於會務大計,顧問得向會長提供意見,並備諮詢。本會歷屆卸任會長均為當然顧問。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各種社團,其設置要點及各種規程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集均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時以會長為主席,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有委託書委託他人視為出席,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若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須有理事及監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由出席理事及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基 金:由會員自由捐款。
二、會 費:會員入會費壹仟元及常年會費壹仟元。
三、臨時費:有必要時經會員大會議決向各會員徵收之。
四、其 他:其他之收入款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若解散,其剩餘資產應歸屬高雄市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送高雄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